37.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得於取得資料專屬權之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多久之後,提出 查驗登記申請?
(A)立刻
(B)1年
(C)3年
(D)5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8), B(89), C(4149), D(288), E(0) #1631607

詳解 (共 4 筆)

#2421688

5年內-->其他藥商不能引用原廠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第3年後-->其他藥商可以提出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

滿5年後-->發給學名藥的藥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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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051
新成分新藥:三年內不讓別人查驗登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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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73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0-2、100、106 條條文)

藥事法 40-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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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817
改了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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