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得於取得資料專屬權之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多久之後,提出
查驗登記申請?
(A)立刻
(B)1年
(C)3年
(D)5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8), B(89), C(4149), D(288), E(0) #1631607
統計: A(98), B(89), C(4149), D(288), E(0) #1631607
詳解 (共 4 筆)
#2421688
5年內-->其他藥商不能引用原廠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第3年後-->其他藥商可以提出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
滿5年後-->發給學名藥的藥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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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73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0-2、100、106 條條文)
藥事法 40-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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