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契約成立後,若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況發生時,得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此項原則稱為:
(A)信賴保護原則
(B)不溯及既往原則
(C)情事變更原則
(D)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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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52), C(4395), D(1192), E(0) #387385

詳解 (共 7 筆)

#2216946

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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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950
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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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656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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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31
衡平法作為一種法律原則,性質上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特徵在於無具體的構成要件,可供歸攝。而其與裁量不同之處在於並無多數決定可供選擇,僅能對個案作成最合理妥當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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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42
民法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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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34
為何(D)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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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365
情事變更原則的法條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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