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張小姐最近經營網購,每月收入甚多,為恐個人所得稅率過高,遂向其鄰 居及室友多人租用銀行帳戶,收取客戶支付之貨款,並約定如有收到稅單 由張小姐代為繳納,其所為是否構成何種犯罪?
(A)張小姐所為涉及逃稅及 洗錢罪
(B)只有逃稅,並未洗錢
(C)張小姐有代為納稅,其所為僅為避稅, 不構成逃稅,故亦不會構成洗錢犯罪
(D)張小姐雖然未逃稅,但是利用他人 帳戶之行為仍然構成特殊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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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6), B(297), C(190), D(270), E(0) #2760964

詳解 (共 4 筆)

#5639537
第 2 條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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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2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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