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經大法官解釋違反明確性原則?
(A)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猥褻」之要件
(B)學校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教師,依教師法予以解聘
(C)集會遊行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集會
(D)檢肅流氓條例以「敲詐勒索、強迫買賣」作為認定流氓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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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617), C(1080), D(740), E(0) #703822

詳解 (共 9 筆)

#1013358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 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 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 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 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 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師道要件。且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可供教師認知上參考。綜上,系爭規定一之行為師道,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教師得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惟所謂行為師道之行為態樣,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為提高其可預見性,以明文規定於法律為宜,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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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81
D 釋636
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之規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之規定,雖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惟其適用範圍,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相關機關應斟酌社會生活型態之變遷等因素檢討修正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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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074

(A)「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其可與性器官性行為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厭惡感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釋字第 617 號)。

(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其涵義於個案中尚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判斷;亦可藉由其養成教育及有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規約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且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釋字第 702 號)。

(C)「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釋字第 445 號)。

(D)敲詐勒索強迫買賣」,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以及司法審查之實務,足以理解為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恐嚇、強暴、脅迫等行為,誤導壓制被害人自由意志,而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完成一定之買賣行為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釋字第 6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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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53716
謝謝樓上,原來#636不是整個條例都違反明確性。
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之規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
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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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011
(B)釋字702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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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46
C是釋字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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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282

補充考題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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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292
A j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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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445
(A)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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