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多少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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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280), C(414), D(5), E(0) #2579347
統計: A(67), B(1280), C(414), D(5), E(0) #2579347
詳解 (共 5 筆)
#4535192
第 14 條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關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講真的這題真的有爭議 但是沒辦法二次申訴 原先答案就是正確的 申訴後又被改成錯誤(爭議?)答案 題目裡有提到汙染控制計畫 但第22條是汙染整治計畫
而且22條並沒有題目所說的完成調查工作 整治場址真正有再通知後完成調查階段應當是三個月而不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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