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天然氣事業法所稱壓力排放裝置係指
(A)輸氣管線或設備遇緊急狀況時,可將設備內之氣體排放至安全地點之裝置
(B)輸儲設備遇緊急狀況時,可自動或遙控停止設備運作之裝置
(C)輸氣管線遇緊急狀況時,可自動或手動阻斷管線內天然氣輸送之裝置
(D)監視輸儲設備操作狀態、天然氣流量、壓力、溫度之狀態,具備異常顯示與警告、地震偵測、漏氣偵測,並具火災偵測或其他功能之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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