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未婚媽媽與其非婚生子女之關係為何?
(A)直系姻親
(B)無親屬關係
(C)視生父有無認領而定
(D)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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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60), C(48), D(2472), E(0) #309512

詳解 (共 4 筆)

#318512

未婚媽媽與其非婚生子女之關係>>>直系血親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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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932

40.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仍應置監護人 
(B)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C)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D)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法學緒論- 104 年 - 104年國營事業新進職員-企業管理、法學緒論#32750

答案:B 

 

米奇 大三上 (2016/06/23)     

民法
§1091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A)

§1065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B)

§1223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C)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1080之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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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44

姻親是沒有血緣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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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74

民法1065條

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二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不是直系姻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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