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乙、丙共同繼承A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乙、丙同意將A地出售於丁,甲接到出賣通
知後,於期限內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嗣後丁起訴請求命乙、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A地為公同共有,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B)甲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與乙、丙成立買賣契約
(C)丁與乙、丙間存在有效買賣契約,基於債權平等原則,法院應判決丁勝訴
(D)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是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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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2), C(301), D(18), E(0) #3010619
統計: A(9), B(22), C(301), D(18), E(0) #3010619
詳解 (共 5 筆)
#6540860
甲、乙、丙共同繼承A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乙、丙同意將A地出售於丁,甲接到出賣通知後,於期限內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嗣後丁起訴請求命乙、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A地為公同共有,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民法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及第5項
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Ⅳ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Ⅴ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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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與乙、丙成立買賣契約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項規定,他公同共有人於公同共有人出賣公同共有土地潛在之應有部分時,對於該公同共有人亦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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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丁與乙、丙間存在有效買賣契約,基於債權平等原則,法院應判決丁勝訴
(D) 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是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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