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可能會有因違反所謂「公平合理原則」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之規定:
(A)
廠商履約期間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用部分驗收並且於部分驗收之後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
發還
(B) 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要的土地,通知廠商暫停履約,並且暫時發還履約保
證金
(C) 公開招標後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作契約變更增列給付預付款但是契約之價金維
持不變
(D) 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為法定工時縮減要求延長工時機關認為部分有理由同意廠商
之部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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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8), D(1), E(0) #264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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