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為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B)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C)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後續辦理採購時邀請廠商投標之規則。
(D)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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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2), C(43), D(300), E(0) #2195820
統計: A(19), B(12), C(43), D(300), E(0) #2195820
詳解 (共 3 筆)
#3869066
第20條 符合下列情況 得採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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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434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以用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嗎?
按「次按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足見限制性招標,係與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並列之政府採購方式。而依同法第19條、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除應經公開招標之採購案件不得以限制性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為之外,其得以限制性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進行之採購案件,若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為之,自非法律規定所不許。是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進行之採購案件,採購機關決定以公開招標方式,係屬採購機關裁量之權責,亦符合公平待遇所有有意競標之人最適當之方式。」「四) 說明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下列方式辦理者,須上網公告:(1)公開招標;(2)選擇性招標;(3)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辦理者;(4)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財物採購;(5)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辦理者。【註】本函說明二、(四),…該辦法原第二條第三款已改列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15號判決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1月24日(89)工程企字第89033227號函所揭示,是招標方式得由機關適正裁量;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亦得適正裁量依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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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7244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符合情況時亦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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