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關於罷工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經教育部同意並符合罷工程序後,方得罷工
(B)醫院之員工經工會會員大會全體三分之二同意後,方得罷工
(C)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於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並符合罷工程序,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D)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方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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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2), C(462), D(91), E(0) #14054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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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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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714
A)教師經教育部同意並符合罷工程序後,方得罷工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B)醫院之員工經工會會員大會全體三分之二同意後,方得罷工 
=>
1.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2.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C)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於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並符合罷工程序,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D)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方得罷工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
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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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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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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