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何者非屬不必要?
(A)不能調查
(B)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C)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D)證人在國外工作,1 個月後才能返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2), C(10), D(141), E(0) #3564665
統計: A(13), B(12), C(10), D(141), E(0) #3564665
詳解 (共 2 筆)
#7269031
第 163-2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ㅤㅤ
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