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16 條之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避難層,樓 地板面積超過多少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A) 500 平方公尺
(B) 1000 平方公尺
(C) 2000 平方公尺
(D) 30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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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3), C(4), D(18), E(0) #1143612

詳解 (共 2 筆)

#3915214
節錄考選部該辦法第16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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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824
第 16 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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