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由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專業人員包括醫事、社工、特殊教育及職業輔導評量的專家
(B)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 7 日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
(C)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者,應以保險支付
(D)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及基準、鑑定方法、工具及作業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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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1542), C(442), D(157), E(0) #2874624
統計: A(246), B(1542), C(442), D(157), E(0) #2874624
詳解 (共 5 筆)
#5460333
第 5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
第 6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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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8918
(A)第五條
(B)第六條第二項 10日內送達
(C)第六條第五項
(D)第六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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