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A) 3 年
(B) 4 年
(C) 5 年
(D)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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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9), B(7), C(219), D(20), E(0) #1266788

詳解 (共 3 筆)

#1410032
國籍法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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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967

歸化: 10年

回復: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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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233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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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08330
未解鎖
名  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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