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張君 18 歲時出家為僧,申請改名,2 年後因犯案遭通緝,決定還俗並改名轉運,依規定得否更改姓名?
(A)僅得申請改姓
(B)僅得申請改名
(C)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D)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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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3), C(1851), D(162), E(0) #1481903
統計: A(8), B(53), C(1851), D(162), E(0) #1481903
詳解 (共 3 筆)
#1667426
姓名條例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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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691
出世或還俗可以更改「姓名」,但因他同時也被通緝,所以不能馬上改,要裁判執行完三年後才能改。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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