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張君 18 歲時出家為僧,申請改名,2 年後因犯案遭通緝,決定還俗並改名轉運,依規定得否更改姓名?
(A)僅得申請改姓
(B)僅得申請改名
(C)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D)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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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3), C(1851), D(162), E(0) #1481903

詳解 (共 3 筆)

#1667426

姓名條例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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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436
姓名條例第 15 條 Ⅰ 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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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691

出世或還俗可以更改「姓名」,但因他同時也被通緝,所以不能馬上改,要裁判執行完三年後才能改。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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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1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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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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