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根據政府採購法,以下何者最能描述分包及轉包的情況?
(A) 政府採購單位可以將招標項目分包給多個廠商執行,但不得轉包給其他廠商
(B) 政府採購單位可以將招標項目分包給多個廠商執行,並允許轉包給其他合格廠商
(C) 政府採購單位僅允許將招標項目分包給特定廠商執行,不得轉包給其他廠商
(D) 政府採購單位可以將招標項目分包給多個廠商執行,但不得將分包項目再轉包給其他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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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1), C(75), D(48), E(0) #3267251

詳解 (共 1 筆)

#6217635
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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