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將所有之房屋出租給乙,房屋在乙占有使用之時,甲對該屋外牆磁磚疏於保管與維護,致磁磚掉落打傷路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丙不得對甲主張損害賠償,因甲非房屋占有使用之人
(B)丙得對乙主張損害賠償,因乙為房屋占有使用之人
(C)甲乙間有租賃關係,故甲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D)甲為房屋所有人,對房屋保管與設置欠缺所生之損害,應對丙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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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20), C(781), D(8723), E(0) #1508971
統計: A(62), B(320), C(781), D(8723), E(0) #1508971
詳解 (共 10 筆)
#2264689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甲(建築物所有人)疏於管理,所以要賠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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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848
梁家和:你的問題應該是屬於第二項,甲賠完丙之後,對乙有求償權,有錯請指正。
民法§19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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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596
請問是那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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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057
【民法第 191 條】
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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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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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房屋所有人:甲
磁磚掉落:甲疏於保管與維護
責任:所有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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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甲為房屋所有人,對房屋保管與設置欠缺所生之損害,應對丙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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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乙若保管不當,致他人受傷。
舉例:延長線使用不當導致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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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32 條】
1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2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1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2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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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9 條】
1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1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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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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