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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1年 - 91-2 基層公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財政學大意#8229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財政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1年 - 91-2 基層公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財政學大意#82294

年份:91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財政學大意

38 兩稅合一制度中的合夥法(又稱完全合併法)是指:
(A)個人出售不動產時,歷年所繳的房屋稅總額可於土地增值稅下扣除
(B)公司盈餘不論分配與否,皆視為股東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C)股東僅就其收到的股利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盈餘保留在公司的部分不需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D)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前所繳納的營業稅可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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