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A)時效已完成者
(B)曾經大赦者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D)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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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9), C(1222), D(115), E(0) #1234660
統計: A(22), B(29), C(1222), D(115), E(0) #1234660
詳解 (共 2 筆)
#1570659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情況之列舉: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6被告死亡者。(範例:十信案的蔡辰洲、寶來證券的白文正)
7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如:非該管法院所轄案件)
8行為不罰者。
9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10犯罪嫌疑不足者。(罪證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相對不起訴則規定(微罪不舉)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執行刑罰無實益。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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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246
(A)時效已完成者(X;絕對不起訴處分。大判廢時告死無足免罰)
(B)曾經大赦者(X;絕對不起訴處分)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O;非絕對不起訴處分。這可補正,若是已經撤回或逾期,這無法補正,屬絕對不起訴處分)
(D)法律應免除其刑者(X;絕對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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