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所議決通過之議員提案事項窒礙難行時,應如何處理?
(A)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 3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B)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機關協商解決之
(C)逕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D)應於該議決案通過日起 1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 B(16), C(112), D(29), E(0) #3563779

詳解 (共 4 筆)

#6731184
1. 題目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根據《地方...
(共 8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7143078
好奇答案為何不是A?看法條更像A的答案 ...
(共 1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273006
答案為 (C) 逕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解析: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於議決案(議員提案)之執行,若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敘明理由函復該議會或代表會。
常見易混淆點:
  • 覆議 (A): 僅適用於「自治條例」、「預算案」或「特別稅課」等重大事項(依據地制法第 39 條),不適用於一般的「議員提案」。
  • 協商解決 (B): 適用於直轄市與縣(市)間或地方政府間有權限爭議時。
0
0
#7180651
議員提案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35條 第八款)
ㅤㅤ
根據第39條  直轄市政府對 地方制度法第35條第八款及第九款 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C)
如 直轄市政府對 地方制度法第35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 才有三十日內限制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48644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 第39條 1.直轄市政府對第...
(共 1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