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牙體技術師報請「歇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45 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
(B)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
(C)應繳納執業執照費,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D)由主管機關登記其歇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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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26), C(50), D(264), E(0) #297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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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097
(A)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報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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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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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237
  •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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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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