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因辦理繼承登記而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甲應如何辦理?
(A)甲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B)甲得向任一地方法院聲請親等關聯資料
(C)甲僅得向被繼承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D)甲僅得向被繼承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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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8), B(48), C(293), D(88), E(0) #2127919

詳解 (共 3 筆)

#4397255
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
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
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
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
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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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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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事由§6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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