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224 條有關特留分計算規
定所稱之債務額?
(A)甲生前所負債務 20 萬元
(B)甲之執行遺囑費用 10 萬元
(C)甲遺贈於女友丙 70 萬元
(D)甲生前欠稅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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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409), C(1831), D(128), E(0) #2821770
統計: A(75), B(409), C(1831), D(128), E(0) #2821770
詳解 (共 5 筆)
#7210436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224 條有關特留分計算規 定所稱之債務額?
(A) 甲生前所負債務 20 萬元
(B) 甲之執行遺囑費用 10 萬元
(C) 甲遺贈於女友丙 70 萬元
(D) 甲生前欠稅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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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224條規定,計算特留分時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債務」 [1]。
選項中非屬債務額的是 (C) 甲遺贈於女友丙 70 萬元。
說明如下:
- 遺贈(選項 C)是立遺囑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 [2]。這屬於遺產的「處分」,而非甲生前已存在或死亡時新產生的「債務」 [2]。在計算特留分時,遺贈的價值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再計算,而非視為遺囑人本身的債務額 [2]。
- 生前所負債務(選項 A)是甲在世時已存在的債務,屬於應由繼承人承擔的債務 [1]。
- 執行遺囑費用(選項 B)是因繼承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此類費用應優先由遺產中支付,屬於遺產應負擔的債務 [1, 3]。
- 生前欠稅(選項 D)是國家對甲的債權,屬於公法上的債務,也應由繼承人承擔,是遺產債務的一部分 [1]。
因此,(A)、(B)、(D) 皆屬於計算特留分時應扣除的「債務」,僅 (C) 遺贈不屬於債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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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之債務(又稱「消極遺產」或「繼承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在死亡時遺留下來的所有負債,以及因繼承事實發生所產生的特定費用。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之債務主要包含以下幾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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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各項債務
凡是被繼承人在過世之前因各種法律行為(例如:借貸、買賣)或法律規定(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欠稅)所產生的尚未清償的債務,都屬於遺產債務的一部分。
常見項目包括:
- 銀行貸款: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車貸等。
- 私人借款:向親友或其他私人借貸的款項。
- 信用卡債:尚未繳清的信用卡消費款項及循環利息。
- 稅捐欠款: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
- 罰鍰:交通罰單、行政罰鍰等。
- 未履行的契約義務:例如尚未支付的貨款、工程款等。
- 侵權行為賠償:因被繼承人生前的侵權行為而需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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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因繼承開始而產生的費用
除了生前債務外,民法第1150條規定,以下費用也應從遺產中支付,視為遺產應負擔的債務:
- 遺產管理費用:為了保存、維護遺產所必需的費用,例如房屋管理費、保管費用、繳納遺產稅前的必要稅捐等。
- 遺產分割費用:繼承人之間進行遺產分割時所需的必要費用。
- 執行遺囑費用:執行遺囑所需的報酬或必要開支。
- 喪葬費用: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喪葬費用有定額扣除額,但在民法概念上,實務見解認為喪葬費用也應由遺產優先支付,屬於應由遺產負擔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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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的責任(限定繼承原則)
依照台灣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是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稱為「法定限定繼承」)。
這表示,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若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繼承人也僅需在遺產範圍內清償,不足部分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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