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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38.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稱為:
(A)結社自由
(B)集會自由
(C)團結自由
(D)集團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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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435008
未解鎖
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讓我選了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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