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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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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38.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稱為:
(A)結社自由
(B)集會自由
(C)團結自由
(D)集團自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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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幫QQ
B2 · 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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