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學生在下列哪一項權益有爭議或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學校提出申訴?
(A)安置類型
(B)鑑定決議
(C)學習輔導
(D)障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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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2), C(712), D(9), E(0) #1358257
統計: A(83), B(62), C(712), D(9), E(0) #1358257
詳解 (共 2 筆)
#1524437
特殊教育法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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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第二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
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
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
等教育法所定學生申訴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
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
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所定學生申訴規定,向學
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 五 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
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因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
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主管機關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時,
不服鑑安輔申評會之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
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因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
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主管機關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時,
不服鑑安輔申評會之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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