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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郵遞業務、運輸業務: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 6 章)#28133 |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郵遞業務、運輸業務: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 6 章)#28133

年份:104年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38.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多久,逾期無 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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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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