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新成分新藥自許可證核發之日起,有其他藥商不得引用其資料之優惠,惟其必要條件係該藥品在國外取得上市許可後幾年內,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該優惠規定?
(A)7
(B)5
(C)3
(D)2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468), C(3356), D(396), E(0) #722825
統計: A(11), B(468), C(3356), D(396), E(0) #722825
詳解 (共 5 筆)
#1425855
35 新成分新藥自許可證核發之日起,有其他藥商不得引用其資料之優惠,其必要條件為,該藥品在國外取得上市許可後幾年內,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該優惠規定?
(A)七年內
(B)五年內
(C)三年內
(D)二年內
(A)七年內
(B)五年內
(C)三年內
(D)二年內
答案:C
22 下列關於藥事法對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時檢送資料的保護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 20 年的專利權
(B) 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 3 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
(C) 新成分新藥發證 5 年後,其他藥商始得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驗登 記申請
(D)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 3 年內向我國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該法
(A) 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 20 年的專利權
(B) 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 3 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
(C) 新成分新藥發證 5 年後,其他藥商始得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驗登 記申請
(D)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 3 年內向我國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該法
答案:D
33 藥事法對新藥之保障規定為何?
(A)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證後5 年內,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保障規定
(B)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 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申請資料申請查 驗登記
(C)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 年後,其他藥商得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及同劑量藥品之查驗登記申請
(D)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 年後,其他藥商得提出同成分、不同劑型及不同劑量藥品之查驗登 記申請
(A)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證後5 年內,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保障規定
(B)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 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申請資料申請查 驗登記
(C)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 年後,其他藥商得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及同劑量藥品之查驗登記申請
(D)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 年後,其他藥商得提出同成分、不同劑型及不同劑量藥品之查驗登 記申請
42
0
#3493693
第 40-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第 40-3 條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但前項獲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該新增或變更之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藥品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17
0
#986492
藥事法第 40之2條第4項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