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警員持甲宅之搜索票對相距三公尺且與甲宅相連之儲藏室進行搜索。於現場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及吸食
器一個,乃將在場之甲以涉嫌毒品罪逮捕帶回派出所,並對其採尿搜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所謂「住宅」應包括人日常居住,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聯之一切場所,而附
屬於住宅之儲藏室,應視為住宅之一部分
(B)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
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
(C)警員之附帶搜索並不合法
(D)現場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及吸食器一個並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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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1), C(17), D(7), E(0) #3307362
統計: A(240), B(11), C(17), D(7), E(0) #3307362
詳解 (共 2 筆)
#6245205
98台上字第3863號判決
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乃因被告或犯嫌等之人身、物件、宅第等均為日常生活所及範圍,存有得扣押之贓、證物蓋然性甚高,故此所謂「住宅」,應包括人日常居住,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聯之一切場所。大樓或公寓等集合式住宅之停車場(位),附屬於各該大樓或公寓,並提供各住戶停放車輛使用,非但對大樓或公寓整體而言,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且輔助提昇該大樓或公寓生活起居之效能,應視為住宅之一部分,持對住宅之搜索票於附屬停車場(位)進行搜索,要屬合法,因此所扣押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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