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下列哪一位不是當然委員?
(A)校長
(B)教務主任
(C)家長會代表
(D)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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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2747), C(1204), D(787), E(0) #606227
統計: A(300), B(2747), C(1204), D(787), E(0) #606227
詳解 (共 4 筆)
#87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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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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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91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08 月 22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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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343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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