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戶籍登記之申請,除有法定情形外,應向下列那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A)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B)當事人出生地之戶政事務所
(C)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D)當事人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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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 C(62), D(40), E(0) #1638176

詳解 (共 1 筆)

#3699777

戶籍法

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

    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

    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

    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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