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情形者,下列何 者不符合採購法規定?
(A)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B)追償損失。
(C)因終 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繼續履約。
(D)於 解除契約後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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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 C(171), D(19), E(0) #2416610

詳解 (共 1 筆)

#4398433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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