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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政府採購法、民法及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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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01 桃園捷運_法務助理專員:政府採購法、民法及商事法(試卷A)#6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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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01 桃園捷運_法務助理專員:政府採購法、民法及商事法(試卷A)#67408 |
科目:
捷運◆政府採購法、民法及商事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01 桃園捷運_法務助理專員:政府採購法、民法及商事法(試卷A)#67408
年份:
106年
科目:
捷運◆政府採購法、民法及商事法
38.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 權利與義務暫時停止
(B)收養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生收養效力
(C)收養子 女,而該養子女已有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須經該成年子女同意,收養效力方 及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D)法院認可收養成立後,其收養契約效力發生始點自法院認可時起 發生效力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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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吳崇睿
B1 ·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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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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