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其標準扣除額規定為何?
(A)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12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B)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9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C)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8.8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D)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12 萬元;有配偶者加 1/2 倍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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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7), B(27), C(117), D(24), E(0) #2036346

詳解 (共 2 筆)

#3503342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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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894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減免扣除,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之扶養親屬,每人各可減97,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減除145,500元。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

※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檢附戶籍資料或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核發之親屬關係證明書、及該受扶養親屬確實生存並受納稅人扶養之證明,以憑認定。

(二) 扣除額:

  1.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000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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