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於有權解釋?
(A)行政解釋
(B)司法解釋
(C)立法解釋
(D)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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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03), C(61), D(3965), E(0) #410621

詳解 (共 3 筆)

#748096
學理解釋又稱無權解釋或個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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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解釋 ❌◈行政機關對法律或命...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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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474
法律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以解釋的主體做為區分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前者係指由公權力機關做為解釋主體,其所作成之解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後者則非由公權力機關進行解釋,僅具學理上之重要性,而不具備拘束力。然而兩者之間的解釋技術並非一刀切割開來互相無法並存。就解釋技術而言,不論有權解釋、無權解釋,在方法上仍是相通的。亦即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等方式不論有權或無權解釋皆可使用。

(一)有權解釋

1.又稱機關解釋,係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審判解釋: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B.質疑解釋:
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3)行政解釋:
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其方式不外為: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或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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