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法庭錄音、錄影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庭開庭時,應予錄音,但當事人拒絕錄音,並記載於筆錄後,法庭應停止錄音
(B)當事人為確保其訴訟權益,在開庭時亦可自行錄音留存,以備查考
(C)當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敘明理由,可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D)法庭錄音內容,應妥善保存,於裁判確定後,如無人聲請交付,即可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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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1), C(915), D(14), E(0) #1407107

詳解 (共 4 筆)

#1563142
90-2: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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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215
(一)依法院組織法§90Ⅱ規定:「法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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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417
第 8 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第 9 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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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202
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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