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
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此程序稱之為何?
(A)報備
(B)核備
(C)核定
(D)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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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461), C(228), D(3727), E(0) #3092547
統計: A(416), B(461), C(228), D(3727), E(0) #3092547
詳解 (共 7 筆)
#5825969
地制法 第2條 其中部分內容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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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471
A)報備(報請備查)→行事前向上級或有關主管單位呈報緣由。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報備」之意義。
(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中規定,公寓大廈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須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備」。由於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報備」之意義,對於主管機關同意 報備或不同意報備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內部有不同見解,因而作成此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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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核備→「核備」係指上級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團體所陳報的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及表示意見;通常用於上級或主管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
(C) 核定→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D) 備查→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39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 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此程序稱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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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故須經核定的事項,上級機關應全部核定或不予核定,在未完成核定以前,原決定不具備應有的法定效力。
至於「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此種用語一般用於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參照大學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前2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另所謂「備查」,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效力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所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觀之,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故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或權責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
至於「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此種用語一般用於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參照大學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前2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另所謂「備查」,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效力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所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觀之,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故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或權責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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