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採水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效水量計算,蓄水池深度得超過在基地地面下 4.5 公尺範圍內之水量
(B)水量 40 立方公尺以上 120 立方公尺未滿,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 2,200(l/min)及採水口數 3 個
(C)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D)採水口接裝 63 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 1 公尺以下 0.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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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299), C(126), D(190), E(0) #3111743
統計: A(187), B(1299), C(126), D(190), E(0) #3111743
詳解 (共 5 筆)
#598993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第 二 節 消防專用蓄水池
第 185 條
1.消防專用蓄水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蓄水池有效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
(一)...
(二)...
二、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
四、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
五、依下列規定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
(一)...
(二)...
2.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A)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第 186 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 水量(m³) | 出水量(l/min) | 採水口數(個) |
| 四十未滿 | 一千一百 | 一 |
| 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滿 | 二千二百 | 二 (B) |
| 一百二十以上 | 三千三百 | 三 |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H=h1+h2+15m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C)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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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477
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
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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