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現行營業稅法,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A)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B)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C)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D)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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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 C(2), D(36), E(0) #3674890
統計: A(6), B(1), C(2), D(36), E(0) #3674890
詳解 (共 2 筆)
#7153550
營業稅法§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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