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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6300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6300

年份:100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39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如何辦理申報?
(A)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均分別申報
(B)由國稅局彙集資料通知於次年再發生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時合併申報
(C)若以往年度無欠稅記錄者,免除申報義務
(D)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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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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