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認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為修憲之界限。其所稱「形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D)總統與行政雙首長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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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3), B(247), C(283), D(13489), E(2) #427131

詳解 (共 4 筆)

#709610
1.民主共和國原則 
2.國民主權原則 
3.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4.保障人民權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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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604

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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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106

國民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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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00

大法官主要在想兩件事:

1. 修憲不是完全沒有限制

雖然國民大會有修憲權,
但 修憲權不是無限大。

因為憲法本身有它的核心價值,
不能藉修憲名義,把憲法最基本的東西破壞掉。

例如:
• 民主原則
• 國民主權
權力分立
• 基本權保障

這些都不是可以亂動的。



2. 修憲程序也要合法正當

修憲不是只要人多就好,
還要符合:
• 正當程序
• 公開透明
• 真正代表民意

如果修憲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
大法官還是可以審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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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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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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