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實際施工時,工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
係,何者錯誤?
(A) 次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因故意
或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時,承攬人必
須就其損害之部分,負同一責任。
(B) 次承攬人對承攬人應負履行輔助人之責
任。
(C) 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次承攬人與定作人
間並不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D) 次承攬契約與原承攬契約係個別獨立之
契約,其中一契約無效,不影響另一契約
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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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140), C(727), D(314), E(0) #2880701
統計: A(129), B(1140), C(727), D(314), E(0) #2880701
詳解 (共 3 筆)
#5689516
(C)次承攬人對次承攬人應負履行輔助人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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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131
承攬契約著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因此除當事人間有約定不得轉由第三人完成工作外,承攬人得將所承攬之工作轉給次承攬人來完成,此即所謂次承攬契約。
次承攬契約為獨立的契約,其法律關係僅存於承攬人與次承攬人間,因此,次承攬人與原定作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原定作人不得向次承攬人請求完成工作;而次承攬人亦不得向原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惟若工作有需要原定作人始能完成時,原定作人仍須盡協力義務。
次承攬契約為獨立的契約,其法律關係僅存於承攬人與次承攬人間,因此,次承攬人與原定作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原定作人不得向次承攬人請求完成工作;而次承攬人亦不得向原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惟若工作有需要原定作人始能完成時,原定作人仍須盡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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