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負賠償責任
(C)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D)為保障受僱人,僱用人賠償損害後,不得對受僱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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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459), C(644), D(7660), E(0) #393913
統計: A(201), B(459), C(644), D(7660), E(0) #393913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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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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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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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087
請問d選項的損害賠償的求償權是不是不分故意或是過失都有
目前知道國賠的求償權 故意跟重大過失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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