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
(B)對於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之管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C)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可併建築物共用部分申報時一併申報
(D)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共有及共用部分如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時,須針對該部
分之各區分所有權人一併依法裁處;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則須針對該部分之區分所有
權人分別依法裁處,並提報縣、市政府公共安全會報(治安會報)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C)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如採個...
未解鎖
《消防機構受理集合住宅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