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所稱之「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B)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西元 1999年 12 月前取得者
(C)「九七」後香港、「九九」後澳門居民並不直接視為大陸地區人民
(D)「九七」後香港、「九九」後澳門居民仍具有華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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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4), C(70), D(116), E(0) #1304705
統計: A(15), B(34), C(70), D(116), E(0) #1304705
詳解 (共 2 筆)
#3926816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
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
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
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
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
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
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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