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某縣警察局員警甲、乙、丙合法搜索犯罪嫌疑人張三涉嫌販賣安非他命之案件,於未查獲任何可得扣押之物後,提出檢察官簽發之身體檢查許可書,要求向張三採尿,該尿液後經鑑定有陽性反應。有關該採樣之檢查身體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樣之檢查身體處分,乃為便利執行鑑定,以判別、推論犯罪相關事實,而對人之身體進行觀察、採集或檢驗之取證行為,乃強制處分之一種
(B)偵查中之檢察官、審判中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許可採樣之權
(C)檢察官無權許可鑑定人進行採樣處分
(D)採樣處分包括採取指紋、腳印、尿液、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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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8), C(131), D(26), E(0) #69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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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05條之1第一項規定,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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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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