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與乙為提高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票成交量與價格,雙方協議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期 間,由甲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賣出 A 公司股份,乙以同價或略微高價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買進。再 反向由乙申報賣出,由甲以同價或略微高價申報買進,如此來回操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透過集中交易市場出售持股予乙,雖由乙再出售持股予甲,僅係甲、乙須負擔證券交易稅及經 紀商手續費而已,此等交易均屬真實交易,且未違反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係屬合法
(B)甲、乙違反禁止相對委託之規定
(C)甲、乙違反禁止沖洗買賣之規定
(D)甲、乙之行為屬當日沖銷之行為,雖可能造成成交量虛增,但仍屬合法之操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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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03), C(109), D(4), E(0) #1646757

詳解 (共 3 筆)

#3375164
甲賣給乙,乙再賣給甲,符合證交法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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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961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係有關禁止操縱市場行為之規定:

 (1)違約不交割 「第一款」;

(2)相對委託「第三款」

(3)連續交易「第四款」

(4)相對成交=沖洗交易「第五款」

(5)不實表示「第六款」

 

相對委託-->自己與他人通謀

沖洗交易-->自己或以他人名義 

 

記憶:沖洗~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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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452
證交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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