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種費用,非屬地方民意代表可支給項目?
(A)出席費
(B)薪資
(C)膳食費
(D)研究費
統計: A(45), B(1540), C(57), D(90), E(0) #1269580
詳解 (共 2 筆)
第 52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第 61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 (里) 長,為無給職,由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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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3 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 (市) 議會議長︰參照縣 (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 (市) 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 (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 (市) 議會議員︰參照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 (鎮、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 (鎮、市) 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 (鎮、市) 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第 4 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第 6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第 7 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