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種費用,非屬地方民意代表可支給項目?
(A)出席費
(B)薪資
(C)膳食費
(D)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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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540), C(57), D(90), E(0) #1269580

詳解 (共 2 筆)

#1355027

第 52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第 61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 (里) 長,為無給職,由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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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3 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 (市) 議會議長︰參照縣 (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 (市) 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 (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 (市) 議會議員︰參照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 (鎮、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 (鎮、市) 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 (鎮、市) 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第 4 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第 6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第 7 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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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031
掛羊頭賣狗肉 研究費 實際上就是薪給 ,還有其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補貼,加上助理費,收入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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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3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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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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