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列席說明之對象?
(A)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B)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
(C)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D)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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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7), C(84), D(323), E(0) #3311467

詳解 (共 3 筆)

#6222621
地方制度法 第49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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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列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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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712
正確選項是 (D) 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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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地方制度法》及《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為審查議案或針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市府所屬各局處首長或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臺北市市長是直轄市最高行政首長,其主要職責是在市議會定期會時提出施政報告。委員會的邀請列席對象通常是具體業務的主管機關首長,而非市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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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可被邀請列席)
  • (A)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B)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C)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這些都是臺北市政府所屬的具體業務機關首長。根據相關法規,當委員會審查的議案涉及其業務範圍時,可以邀請這些局處首長列席會議進行說明或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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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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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48條 1.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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