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某牙體技術師首度申請執業登記,在檢附繼續教育積分之證明文件上,下列情況何者正確?①領得牙體技 術師證書的 5 年內辦理執業登記則不需檢附 ②領得牙體技術師證書超過 5 年才辦理執業登記,需檢附至 少 20 點的繼續教育積分 ③領得牙體技術師證書超過 5 年才辦理執業登記,需檢附至少 12 點的感染管制 及性別議題之繼續教育積分 ④與領得牙體技術師證書日期無關,都需要檢附繼續教育積分 20 點
(A)①②
(B)①③
(C)④
(D)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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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175), C(68), D(129), E(0) #2977068

詳解 (共 2 筆)

#6478622

牙體技術師首度申請執業登記繼續教育積分規定

1. 持證5年內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 不需檢附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因距離取得證書時間不長,仍視為初次執業)

2. 持證超過5年後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 需檢附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 至少需有 20點繼續教育積分

  • 其中 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相關課程至少需 12點

3. 與領證時間有關,非無條件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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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519
  •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前、護理師及護士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前,已取得該類醫事人員證書,且於該日期起算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事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四條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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